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520號
上訴人 林進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