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見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祥一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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