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饒錦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318元饒錦森暨自民國95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40784元饒錦森自民國109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