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982號
原 告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