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原上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家明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原易字第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