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一○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七三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又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一○號裁定(以下簡稱原裁定)具狀聲請再審,未於訴狀內具體表明原裁定有何再審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