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02號上訴人東照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献樹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被上訴人 楊銘霖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0,000元(據原審卷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據所示,系爭房屋拍定金額為9,960,000元+未辦保存登記部分2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2,112元,除已繳16,647元外,其餘135,46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將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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