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簡玉螺桃園縣蘆竹鄉農會│96年8月10日│60,000元│FA一一七0一七│││1│││││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豐松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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