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6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秀珠陳雅茹
  、 陳怡靜 (上列3人均為 陳俊文 之繼承人,下稱被告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怡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異議效力及於其他公同共有人即被告賴秀珠、陳雅茹,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6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
  。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
  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等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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