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聲請人 謝宗益 相對人 鐘博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及同年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顏宗益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宗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