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貞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315元│2月0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2624元│2月08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5號)
(一)債務人劉貞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2月07日止累計3,783元正未給付,其中2,939元為消費款;144元為循環利息(2014/9/4~2014/12/07);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