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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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94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文清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第三人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該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而言,如該第三人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自非上開規定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94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涉及 蘇謝榮 所留遺產之分割方法,聲請人為蘇謝榮之債權人,已取得債權憑證,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以對蘇謝榮之繼承人起訴,故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並提出本院基院曜105司執恭字第28040號債權憑證影本以為釋明。查系爭訴訟事件是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蘇謝榮起訴請求蘇文清等人分割遺產,聲請人並非當事人,雖為蘇謝榮之債權人,核與系爭訴訟事件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聲請人未閱覽卷宗,並無礙其對蘇謝榮之繼承人起訴,所提對於蘇謝榮之債權憑證,尚不足釋明確有閱覽系爭訴訟事件卷宗內全部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復未提出系爭訴訟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訴訟事件卷宗,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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