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97號111年度附民字第109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6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5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3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108號原告 范仁愷
潘宜婷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呂譙毅 黃凱琳 陳金泉 賴淑惠 阮氏柯 被告 陳樺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王令冠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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