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二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三0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七五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丙○○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天堂」線上遊戲軟體電腦程式著作物,係南韓商NCSOFT公司所著作,並經契約授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在臺灣地區予以中文化後發行,竟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凌晨起,在被告丙○○位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三樓之六家中,由被告乙○○、丙○○二人分別以「叮噹小 閻君 」、「SHFKSEI」、「亞蘭德倫」、「今晚打老虎」、「小均的銀行」、「飛龍帥騎」、「臺灣中小企銀」等暱稱登入遊戲橘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十八樓之六)所管理維護之「天堂」網路連線遊戲之戰神雅典娜伺服器,對被害人 徐延詮 、丁○○、戊○○、甲○○等二十餘人宣稱欲以新臺幣(下同)購買天幣或天堂線上遊戲之裝備寶物,使被害人徐延詮等人陷於錯誤,誘騙被害人徐延詮等人至臺北縣蘆洲市○○路○○○號一樓之「E世代網路贏家」、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之「哈啦客棧」及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之「生活資訊館」等處之網路咖啡廳,二人輪流推由其中一人對被害人徐延詮等人以少數現金約定交易虛擬財物之細節後,即分別在該網路咖啡廳使用電腦連接上網並進入天堂線上遊戲輸入帳號、密碼,透過自己在天堂線上遊戲之虛擬角色交換天幣、寶物及裝備等虛擬財物,而另一人則伺機在被害人徐延詮等人後方,以背誦之方式,獲得被害人徐延詮等人之帳號、密碼,俟被害人徐延詮等人離開網路咖啡廳返回住處後,旋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被害人徐延詮、丁○○、戊○○、甲○○等二十餘人之帳號及密碼,連續多次在前揭網路咖啡廳,以該處電腦主機兩臺連接至遊戲橘子公司所維護之「天堂」線上遊戲伺服主機,再利用該處之二部電腦,分別輸入自己在「天堂」線上遊戲所使用之帳號、密碼;及在另一部電腦輸入以前揭背誦手段取得之被害人徐延詮、丁○○、戊○○、甲○○等二十餘人之帳號、密碼,同時連線至「天堂」線上遊戲伺服主機,使遊戲橘子公司陷於錯誤,提供該線上遊戲伺服主機予被告乙○○、丙○○二人使用,二人並將被害人徐延詮等人在「天堂」線上遊戲所扮演角色所擁有之「+7祝福雙手劍」、「+6精靈金屬鏈甲」、「+5內衣」、「+5騎面」、「+4鋼鐵長靴」、「+5能量手套」等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且無法複製虛擬裝備、武器、道具等虛擬財物,藉由被告乙○○、丙○○及彼等所扮演遭盜用者之角色以直接交付予自己所扮演之角色,或藉由前揭線上遊戲者所扮演之角色丟棄在虛擬空間後再由自己所扮演之角色以拾獲等方式,竊取至自己所扮演之遊戲角色身上,計獲取總價值約十餘萬元之電磁紀錄財物。嗣被害人徐延詮、丁○○、戊○○、甲○○等二十餘人發現其在天堂遊戲扮演角色所擁有之裝備、寶物、天幣等無故消失甚至帳號虛擬角色遭刪除,旋向遊戲橘子公司查閱「天堂」遊戲歷程紀錄後,始查知上情。因而認被告乙○○、丙○○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之住居所及被告丙○○之住所分別係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及臺北縣永和市○○路○○○號二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二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判卷內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二紙),而被告丙○○居所係在臺北市○○市○○路一段一號三樓之六,復據被告丙○○於警訊中 陳明 在卷(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同年七月八日及同年八月七日警訊筆錄),而被告乙○○、丙○○二人於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又未因本件受羈押,且本件被告乙○○、丙○○二人係在被告丙○○位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三樓之六家中,分別以「叮噹小閻君」、「SHFKSEI」等暱稱登入遊戲橘子公司所管理維護之「天堂」網路連線遊戲之戰神雅典娜伺服器,由被告乙○○以廣播方式對被害人徐延詮、丁○○、戊○○、甲○○等二十餘人宣稱欲購買天幣或天堂線上遊戲之裝備寶物,使被害人徐延詮等人陷於錯誤,誘騙被害人徐延詮等人至臺北縣蘆洲市○○路○○○號一樓之「E世代網路贏家」、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之「哈啦客棧」及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之「生活資訊館」等處之網路咖啡廳,之「生活資訊館」等處之網路咖啡廳,於獲得被害人徐延詮等人之帳號及密碼後,旋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被害人徐延詮、丁○○、戊○○、甲○○等二十餘人之帳號及密碼,連續多次在前揭網路咖啡廳,以該處電腦主機連接至遊戲橘子公司所維護之「天堂」線上遊戲伺服主機,竊取被害人徐延詮等人在「天堂」線上遊戲所扮演角色所擁有之「+7祝福雙手劍」、「+6精靈金屬鏈甲」等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且無法複製虛擬裝備、武器、道具等虛擬財物,據此,被告乙○○、丙○○二人之犯罪地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三樓之六、臺北縣蘆洲市○○路○○○號一樓之「E世代網路贏家」、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之「哈啦客棧」及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之「生活資訊館」等處,亦均不在本院之轄區內,且遍查全卷並無被告乙○○、丙○○二人在本院轄區內有上開犯罪之事實。綜上所述,本件於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因被告乙○○、丙○○二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及犯罪地俱不在本院轄區內,本院並無管轄權,揆諸上開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全案移送於被告乙○○、丙○○住居所及犯罪地所在之管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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