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8號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大麗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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