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丙○○
丁○○被告勇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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