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光輝 被告 吳鍾月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8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王筆毅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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