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戴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0年4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戴邦昌│基隆愛三路郵局│98年7月6日│50,000元│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