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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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宗煥之 (原名 郝承祥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