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複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再審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彭筱瑗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丙○○再審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複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再審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