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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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鄉瑞營造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即債權人
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請求強制執行,並執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938號裁定據以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台北地方法院96年
7月13日北院錦文人字第0960003884號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