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03號原告 鄭深全 被告 萬榮正
萬榮勳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畇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榮正、萬榮勳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榮正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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