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
原告AW000-A11266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AW000-A112662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W000-A112662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 律師
被告 梁國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