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62號原告 蔡秋枝 被告 謝春雄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租金損害新臺幣(下同)140,000元、作物損害600,000元(合計740,0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