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連成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09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葉連成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3年5月3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