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49號聲請人 楊純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素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載明各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新臺幣)││├──┼───────┼──────┼──────┼──────┤│001│107年9月4日│570,000元││516680│├──┼───────┼──────┼──────┼──────┤│002│107年9月28日│500,000元││516684│├──┴───────┼──────┼──────┼──────┤│合計│1,070,000元│995,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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