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邱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春蘭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大湖鄉○○村
0鄰○○00號3樓)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並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若逾期無法提出房屋最新稅籍資料,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以兩造約定租金之120倍計算,即新臺幣(下同)36萬元【計算式:3,000120=3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或如數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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