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法字第15號聲請人 林天財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事件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9年度審法字第15號裁定選任為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之清算人,經聲請人就任後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因本件清算程序已近尾聲,為儘速移交剩餘財產予中央政府,清算人乃聲請本院酌定報酬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之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審法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向本院聲請閱覽法人登記事件卷宗、聲請裁定確定證明、向金融機關、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等單位清查財團法人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之財產狀況,並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然依據附表一所載之工時總計為97.5小時,惟前開事項非均係由聲請人親自辦理,且部分書狀之擬撰所記載之時間亦有較長之情事。本院認以聲請人之學經歷及本件清算工作內容,以每小時新台幣(下同)3,5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並以40小時計算為合理。從而,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清算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爰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以14萬元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