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陳阿明
陳盈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商滙豐銀行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民國97年3月13日金管銀㈤字第00000000000號函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後聲請人又奉金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港商滙豐銀行在臺分行之部分營業、資產、負債,自99年5月1日起分割予聲請人,從而本件中相對人與中華商銀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由聲請人承受,合先敘明。
㈡第三人 陳李美 為擔保其對中華商銀所欠借款之清償,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9月7日起至119年9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第三人陳李美於89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
借款期限自89年9月16日起至103年9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而第三人於99年7月10日死亡,上開借款每期應清償之本息,亦自102年3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共180,74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為第三人之繼承人,且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已辦畢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借據、增補借據及還款明細表、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414│建│94.78│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4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87│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2層樓房│51│65│14│13│平│加強│5.│平│全部││││秀昌里23鄰煥│甲區 文衡 │加強磚造│.4│.5│.8│1.│方│磚造│32│方│││││昌20之25號│段414地││5│9│8│92│公│││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