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567號、111年度偵字第12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聖宏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王聖清 」署押壹枚沒收;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王聖清」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聖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又犯217條
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所犯上開罪刑,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㈡爰審酌被告王聖宏駕駛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傷害之結果,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擅自偽簽被害人署名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上,足生損害於被害人,所為實有不該,自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之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害、被告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被告所偽造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上,關於簽章欄之「王聖清」署名1枚,係偽造之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文件名稱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數量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被測人簽章欄「王聖清」署押1枚【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567號111年度偵字第12690號被告王聖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聖宏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18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鄉○道0號高速公路下方平面道路(下稱平面道路)由南往北行駛至設有行車管制號碼之平面道路與德和路交岔路口時,因燈號為紅燈而於路口前停等, 陳綉香 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同向、同車道在王聖宏自小客車前停等紅燈,王聖宏應注意駕駛車輛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其行向燈號變為綠燈時,竟疏未注意在其前方之陳綉香尚未起駛,即貿然起駛前進,因而由後追撞陳綉香駕駛之自小客車,致陳綉香因此受有揮鞭式頸椎損傷。
二、王聖宏於警員 李謙雄 據報到場處理上開交通事故時,因自知有施用毒品案件待執行觀察勒戒,恐其身分為警查悉後可能會被送執行觀察勒戒,因此於李謙雄當日18時21分,在上述交通事故現場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定時,王聖宏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酒精濃度測定單上偽造其兄王聖清簽名之署押(另填寫王聖清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足以生損害於王聖清。事後陳綉香至警局表示要對王聖清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因王聖清到警局時表示上開車禍肇事的BDQ-2387號自小客車非其駕駛,經警調查後,始悉上情。
三、案經陳綉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被告王聖宏上揭過失傷害、偽造署押之事實,業據其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綉香警詢、偵訊時證述、證人王聖清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就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禍現場照片、告訴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大新醫院病歷在卷可按;就被告偽造署押部分,亦有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一為過失犯罪,一為故意犯罪,請分論併罰。被告偽造之王聖清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檢察官蔡榮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黄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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