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羅仁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仁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0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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