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憲宗 訴訟代理人 詹坤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叁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