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2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4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