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12號原告 楊琳敏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莉莉 、 鄭兆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及113年5月13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9,63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39,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扣除原告已繳25,057元,尚欠1,0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