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勞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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