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365號聲請人 楊茹 雰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益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 張豐奇 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⒈陳報其住居所地址,併提出相對人張益裕、張豐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補繳聲請費1,000元。
⒊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張益裕、張豐奇各自
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491958之發票日為「103年6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到期日為「104年6月13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