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4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複代理人 沈濟民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5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