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1號
聲請人乙○○
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以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與甲○○之子女,相對人雖為聲請人之父親,然相對人長期好賭、工作不穩定,且從未分擔家計、提供家用、照顧子女,相對人與甲○○於民國84年離婚後,聲請人即與母親甲○○搬回外婆家生活,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名存實亡。聲請人於84年前由母親撫養長大,84年後則與母親、外婆、外公、舅舅、舅媽一同生活長大,是相對人顯無正當理由未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則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然提岀114年8月17日陳報狀陳稱:我已經跟我兒子乙○○和解了,乙○○提告的事情我沒有意見等語,並附兩造協議書載明同意免除聲請人日後扶養義務等語。
三、經查: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次按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⒈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⒉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第1118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親(聲請人為獨生子女),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1、67頁),並有兩造戶籍資料可稽(見同卷第37、39頁),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為相對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法定扶養義務人甚明;另聲請人雖陳稱本件相對人現時有意識能力,身體狀況行動自如,聲請人則任職泰安產物保險桃園分公司襄理(見同卷第65頁),然相對人現年72歲高齡(42年次)、已屆法定退休年齡65歲(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參照),並僅有自107年3月起按月領取老年年金4千餘元等情(見同卷第61頁)。是依相對人之年齡及健康狀況、現在社會之就業需求情形,確已難覓得合宜之工作,而其顯不能以自己之資力支應生活所需,堪認相對人已無法以自己之收入、財產維持自己生活,確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又相對人現已離異、無配偶,聲請人為其唯一子女、亦為已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且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本應按相對人之需要,依其經濟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聲請人既應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故其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即非無據。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於聲請人成年前,依法對聲請人本負扶養義務,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即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顯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且好賭、工作不穩定、從未分擔家計、照顧子女等情,業據聲請人具狀及到庭指訴綦詳,並有兩造簽立之114年8月17日協議書及現場照片可稽(見同卷第107至109頁),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就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提出書狀不予爭執,依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且相對人尚於兩造上開協議書載明其同意免除聲請人日後扶養義務,實堪認聲請人上揭主張之事實足以憑認,則相對人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對其長期未負人父職責、且情感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有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另兩造於114年8月17日本於自由意志簽立上開協議書,所約定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數額,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自應尊重兩造處分權,兩造仍均本有受上開協議書拘束而履行契約義務之責任,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