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王裕程 孫郁榛 魏嘉建 被告 蔡天福
梁玉英 即謝梁玉英 許世達 許鳳娟 許鳳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事項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法條規定以擔保之債權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3、同段67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所共同設定擔保金額150萬元之債權,及就同段68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所設定擔保金額65萬元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故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額,合計為215萬元。而上開供擔保土地之價額合計為1,223,052元(計算式:67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面積841.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6+67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面積51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68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
0元×面積480.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則上開供擔保土地之價額少於擔保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上開供擔保土地價額核定為1,223,05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繳納12,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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