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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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 董黎恩 即 董伈芸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