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車輛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郭釧盅 被告 陳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即原告陳報之自用小客車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