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代表人 黃超政 代理人 陳樹鳳
鄭倩慧 被告 沈榮華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補陳:①被告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略)、②起訴狀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