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嘉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0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嘉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將其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帳號提供予其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使用。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則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 陳敬順 ,致其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該等款項又遭層轉至系爭帳戶,再由被告轉出。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被告另涉犯詐欺等犯行,由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13號案件審理中,而認本案與該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乃依法追加起訴。惟上開案件業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0月20日宣判,此有該案審判筆錄影本在卷可佐。而公訴人係於112年10月20日始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有本案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19日雄檢 信楨 (嚴)112偵30588字第1129083758號函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13號案件業已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竣凱附表:
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至第一層帳戶轉匯至第二層帳戶轉匯至第二層帳戶時間/金額田嘉榮轉出時間/金額陳敬順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9月間起,以LINE暱稱「 劉雨芝 lovely」,向陳敬順佯稱:可透過「MetaTrader4」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0年11月5日13時50分27,790元 李盈臻 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系爭帳戶110年11月5日14時29分157,000元(尚有轉匯其他被害人匯入款項)田嘉榮於110年11月5日14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出157,000元。110年11月5日15時41分27,790元李盈臻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系爭帳戶110年11月5日16時13分78,000元(尚有轉匯其他被害人匯入款項)田嘉榮於110年11月5日16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出7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