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紘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50元(計算式:235452+276798=5122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