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俊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72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833號)及移請併辦審理(112年度偵字第682號),暨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