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84號

原告 郭泓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逸 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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