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02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何永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伍萬零柒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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