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詩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詩婷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詩婷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黃佩韻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