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李藍阿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高雪琴┌──────────────────────────────────────────────────────────────┐│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潘坤泉 │臺灣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03年9月10日│120,000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