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9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楊紘宇 原告即被告 許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9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100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下午3時5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黃展秀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楊紘宇原告即被告許家瑞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楊紘宇原告即被告許家瑞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004號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楊紘宇原告即被告許家瑞調解委員黃展秀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